雙方必須遵守勞動合同中白紙黑字的相關協議,真的是這樣嗎?
請注意!如有下列情況,本合同條款無效哦!
1、雇主與勞動者約定,“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法律義務,不能同意變更或放棄。
為無效協議和承諾,任何自愿放棄社會保障協議、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障承諾等都是違反法定義務的。
有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不得延期或者減免。用人單位應當代扣代繳員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在工傷發生后申請工傷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工傷,他們可以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自行負責工傷”,違反法律法規,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關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治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職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一定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職期間不得結婚生子的期限,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失蹤;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之外約定其他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4、雇主與勞動者約定,“未達到工作年限離職,需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按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提前通知期滿后,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當單位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時,可以協商約定勞動者在職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單位沒有出資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服務期和違約金將無法律效力。
有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除上述情況外,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利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
雇主免除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那么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者能拿到工資嗎?
在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其它部分仍有效。
勞動合同確認無效,勞動者已支付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金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維權;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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