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家在線加班是否可以被視為“工作”?
下班后,石某回家通過微信處理工作事宜。那天晚上,他突然生病,摔倒在地。120人到達現場后,他宣布死亡。事件發生后,石的妻子起訴法院,要求認定為工傷。
日前,經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確定,本案構成工傷。
法院指出,為了單位利益,員工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處理工作事項的,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在此期間,如果他們因突發疾病死亡,他們應被視為工傷。
下班后,該男子在家加班。
石某生前是廣州一家貿易公司的員工。2020年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因突發疾病摔倒在地,并在120點到達現場后宣布死亡。
根據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后,他通過微信與同事和客戶進行了談判,最終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為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微信群的其他同事繼續回復工作內容。
石的妻子田向當地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障局作出了被起訴“不承認工傷”的決定,并決定不承認或將石的死亡視為工傷。田拒絕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二審
法院二審:石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遇到突發疾病死亡的情況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崗位,駁回了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他經常在下班后通過微信回復工作信息。此外,結合田某同事的聲明,他和石某負責的工廠在夜間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時會相互聯系,多年來一直如此。可以看出,石某回家后繼續在線處理工作是正常的。
具體來說,在這種情況下,石某在事發當晚最終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22,而不是19:40。有時差。但是,考慮到從突發疾病到死亡的持續過程,石某在19:22之后沒有使用微信發送任何信息,可以認定石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遇到了突發疾病和死亡的情況。
根據這一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被起訴《不承認工傷的決定》,責令社會保障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處理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
法院指出,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家庭在線辦公已成為許多行業和領域的正常工作。在此期間,人身傷害和人員傷亡并不罕見。
二審法院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準確把握立法初衷,認定下班后在家網上辦公室突發疾病死亡視為工傷,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釋疑:如何保存家庭網上辦公的固定證據?
1、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石某最終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22,被發現摔倒在地的時間是19:40。他可能在停止工作后死亡。二審法院如何確定這一點?
經辦法官指出,在難以確定員工發病和死亡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保護員工合法權益的工傷認定傾向原則,對員工進行有利的推定。考慮到從突發疾病到死亡的持續過程,以及石某19:22后沒有使用微信發送任何信息,二審法院對石某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的突發疾病做出了有利于石某的推定。
2、結合本案,談談員工在家在線辦公時應該如何保存和固定證據?
經辦法官指出,工人及其家屬應當有證據意識,在家庭工作期間保留各種電子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一些微妙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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